![]() |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后者表現為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前者行為是公開的方式,后者行為則是秘密的方式。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于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后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后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義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認定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立案標準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量刑標準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量刑情節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行醫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 虛假訴訟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 ·濫伐林木罪 |
![]()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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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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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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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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