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認定 |
| (一)罪與非罪的區分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定數額、情節的限制。但是,根據本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在內。(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后者表現為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前者行為是公開的方式,后者行為則是秘密的方式.。。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義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構成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立案標準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量刑標準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量刑情節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行醫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 虛假訴訟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 ·濫伐林木罪 |
![]()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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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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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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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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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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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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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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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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