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認定 |
| 在執(zhí)法辦案過程中,應注意區(qū)分該指導意見第1條規(guī)定 (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9〕1號) 第1條第1款規(guī)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本條規(guī)定的妨害安全駕駛罪的關系。 鑒于《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該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應當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相當?shù)奈:舶踩某潭龋ǔG樾沃蟹梁Π踩{駛的行為不具有如此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 實踐中,對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應當按照本罪進行處理.。對于個別情況下, 行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均較大,判處1年有期徒刑明顯偏輕,符合《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妨害安全駕駛罪定義 ●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 ●妨害安全駕駛罪立案標準 ●妨害安全駕駛罪量刑標準 ●妨害安全駕駛罪量刑情節(jié) ●妨害安全駕駛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 ·高利轉貸罪 ·商檢失職罪 ·串通投標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
![]()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zhí)業(yè)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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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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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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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zhí)業(yè)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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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zhí)行主任 執(zhí)業(yè)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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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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