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一條: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定義: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認定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量刑情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窩藏、包庇罪 ·走私廢物罪 ·走私假幣罪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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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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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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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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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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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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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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