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量刑情節 |
|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及后果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死亡、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注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義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構成要件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認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量刑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介紹賄賂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
![]()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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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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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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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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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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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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