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司法解釋 |
|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 司法解釋指出,生產或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如果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構成犯罪的基本罪狀.。例如: 醫用防護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低于注冊標準(如44.14%),可能被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其他情形包括:醫療器械材料中含有超標有毒有害物質、有效性指標不符合要求導致功能喪失、有源醫療器械安全指標不合格等.。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或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口罩、防護服等器材,即使未實際造成傷害,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可定罪。 。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義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構成要件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認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量刑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介紹賄賂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
![]()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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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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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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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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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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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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