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認定 |
| 1、本罪與非罪的區別 區分二者也應當從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兩方面去把握。從主觀方面看,如果行為人的確不知道其所攜帶、運輸、郵寄過境的是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觀上沒有故意,不能認為其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從客觀方面看,如果行為人走私行為的對象只是一般的動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當然,如果其走私一般動物及其制品,偷逃應稅數額較大,可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本罪與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區別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它與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且在客觀方面,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買、倒賣的行為表現,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處.。關鍵在于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制度.。所以,在實踐中,行為人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團的成員分工在國內負責收購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團伙的收買、指使,幫助收購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這些行為均應認定為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定義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構成要件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量刑情節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商檢失職罪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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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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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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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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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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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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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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