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我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公民、法人、國家以及外商投資者均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于由于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資本大大低于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于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后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并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于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系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履行出資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80條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十”。第82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83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金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法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也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值得強調的是,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發起人可以采用以實物等五種出資方式當中的任何一種進行出資外,其他股東都不得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出資,而只能以貨幣購買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其中,以發起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應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但由于響應其募集的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發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東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體資格,因而本罪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者,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僅指發起人,一般不包括發起人之外的認股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本應在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之前繳足其認購的股款;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應在申請公司登記之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或繳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折股.。基于此,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逃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占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定義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認定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量刑標準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量刑情節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失火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危險駕駛罪 ·暴力取證罪 ·串通投標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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