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妨害清算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由于公司、企業已依法解散、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已經停止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公司、企業原來的代表人已不能進行有法律意義的活動,而應由清算組代表公司、企業清理財產、處理清算有關的公司、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所以,構成本罪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是由清算組代表公司、企業所實施的,承擔刑事責任的也就是清算組成員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隱匿公司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會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實施。過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記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企業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司、企業清算是公司、企業解散或者結業活動中的一項重要活動。清算的目的,是了結、清理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并在能夠清償公司、企業債務的情況下,分配公司、企業的所有財產。行為人如果在清算組進行清算期間,為了隱匿財產而制作虛假的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或者在公司、企業債務尚未清償之前私自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這種行為不僅會造成公司、企業清算工作失去真實的、客觀的依據,給公司、企業清算工作增加難度,更為嚴重的是妨害了對公司、企業財產的清理,侵害了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必須發生在公司、企業清算過程中,客觀上表現為在公司、企業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所謂公司、企業清算,是指因公司、企業解散或者破產,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應當清理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的活動.。公司、企業清算主要發生在公司、企業的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下。犯罪行為方式主要有:一是隱匿財產,即采取各種打式隱匿、轉移、私藏公司、企業的財產,并隱瞞不報,如將公司存款從甲銀行轉人乙銀行另立帳戶,秘密隱藏。隱匿既可以是資金,亦可以是機器設備、生產成品等實物。二是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三是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職工乃至國家的利益,公司、企業清算時,其財產處理應依照下列順序進行安排:第一,保留足夠的金額以及支付清算的費用;第二,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三,繳納稅款;第四,清償債務;第五,分配剩余財產。這就是說,只有在清償債務后,即進行第四通財產處分程序后,財產有剩余的,才能予以分配。如果在清償債務之前就分配財產的,則必然造成對國家、職工、債權人的利益的損害,出此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予以刑事制裁。。 ●妨害清算罪定義 ●妨害清算罪認定 ●妨害清算罪立案標準 ●妨害清算罪量刑標準 ●妨害清算罪量刑情節 ●妨害清算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假冒專利罪 ·冒名頂替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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