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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搜查證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會需要收集證據以查清案件的事實,這時候會用到許多強制措施,如審訊,搜查等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案時如果需要搜查公民的信息或身體,應出示搜查證,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搜查證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一、刑事訴訟法搜查證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二、刑事案件中搜查有哪些要求?搜查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搜查的對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可以對人身進行,也可以對被搜查人的住處、物品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的日的是發現和收集有關犯 ·刑訴法61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司法機關可能會采取刑事拘留的方式來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情況下,拘留犯罪嫌疑人要獲得相關的審批手續才可以執行,但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我國的刑訴法第61條對先行拘留的條件作了說明,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刑訴法61條的具體內容。一、刑訴法61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第六十一條【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二、拘留的程序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 ·誹謗罪法人可以作為侵權對象嗎有哪些主客觀條件呢? 現代社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變遷,法律條文規定在生活的過程中不斷豐富完善,更加能夠維護生而為人的權利,同時配合道德的約束規定了誹謗罪侮辱罪等,那么誹謗罪法人可以作為侵權對象嗎?法人是否能構成誹謗罪的犯罪行為,有哪些主客觀條件呢?我們為您介紹一下。一、誹謗罪的定義和構成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二、構成誹謗罪的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2、客觀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 ·新公司法對虛假注冊有哪些 新公司法對虛假注冊有哪些規定?成立一個新的公司離不開資金的支持,一個公司無論由幾位股東構成,每位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都要按一定的比例出資,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一些公司在設立時使用虛假的資料騙取公司的注冊資格的行為,那我國新公司法對虛假注冊有哪些規定?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說明。一、新公司法對虛假注冊有哪些規定?新公司法第216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法律責任”一章的顯著變化就是把原來散見于各條的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統一規定。究其原因是為了精練條文,相同的部分不再重復,由本條統一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并不影響和抵免應負的刑事責任。《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責任”中主要規定了行政、刑事責任,并不是說公司的法律責任只有這兩種。公司作為私法主體,應以民事責任為主,但相關民事責任在前面條文中已有表現,沒有規定的適用是民事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一般規定。本章的任務只是將《公司法》與相關行政、刑事立法銜接。根據該條規定 ·廣東工傷認定的管轄申請需要有什么條件和情形? 廣東是許多農民工離鄉背井打工謀生的地區,工程分包轉包多機會多,但同時也是容易出現工傷事故的地區,而在法律法規的認定中關于類似廣東工傷認定的管轄里申請認定需要什么條件、受理工傷認定情形有哪些,如果對結論不服需要如何處理呢?我們簡單為您介紹一下。一、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工傷認定申請義務的,應承擔什么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關于這一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1、用人單位支付待遇的期間。用人單位沒在有規定的時限內或者沒有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且該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支付該職工待遇的期間為從職工發生工傷之日到認定工傷之日。2、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項目。這一期間發生的依法應該支付該職工的所有費用,都由單位支付。其中既包括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也包括按 ·土地使用權繼承城鎮戶口是否可以享受? 土地使用權繼承城鎮戶口是否可以享受?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如果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其中便包括了房產。雖然我國農村地區的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土地使用權是歸農民所有的,那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土地使用權繼承城鎮戶口是否可以享受?我們為您整理了相關的知識,相信可以幫助到您。一、土地使用權繼承城鎮戶口是否可以享受?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公民的房屋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照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繼承洪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并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愿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即城市戶口的公民可以繼承農村房屋。但是城市戶口的公民在繼承農村房屋時還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根據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 ·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子能不能買? 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子能不能買?許多人手頭上有了多余的資金會考慮買房,房子的升值潛力大,一般不容易貶值。買房時我們要先看對方的房子是否有產權證以及土地使用證,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但實踐中會有一些房子并不具備土地使用證,但擁有房屋產權證。那?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子能不能買?接下來我們一起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吧。一、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子能不能買?主要看土地性質而定:1、如果土地是國有,那當然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才能買賣;2、如果土地是集體所有,就無須《國有土地使用證》,如農村宅基地,往往有鄉政府核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明,這種情形下買賣會有一定的限制。如對出售人而言,就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了。3、如果售房者是開發商,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就屬于違章建筑,無權對外合法銷售,消費者當然也最好就別買,否則房產證的辦理只能遙遙無期了。如果再有什么其他糾紛,消費者的權益就無法得到充分保障。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 ·上海起訴離婚房產300萬怎么收費? 在民事訴訟中,由于夫妻雙方離婚時對財產分配有異議而引起的訴訟占了很高比例。夫妻離婚之后,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進行分割,房產也包括其中。但由于房產較為特殊,它涉及到由誰出資購買,是否還有貸款未還清等因素,所以房產的分割更容易引發糾紛。而民事訴訟是要收取訴訟費的,那上海起訴離婚房產300萬怎么收費?我們來了解一下吧。一、上海起訴離婚房產300萬怎么收費?離婚如果涉及財產,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二、起訴離婚的手續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當事人提交訴狀、證據;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法院調解;調解不成開庭審理;法院判決五個階段:(一)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 ·民法典148條欺詐是如何規定的,有哪些 民法典148條欺詐是如何規定的,有哪些法律要件?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一、民法典148條欺詐是如何規定的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二、欺詐是如何定義的??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在法律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受欺詐而實施的行為,則是由于他人的欺詐行為陷于錯誤,進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二、欺詐行為的法律要件?(一)在欺詐人方面:1、須有欺騙他人的行為。欺詐行為是故意把不真實的情況表示給別人,無論虛構事實、歪曲事實或者隱匿事實均屬之。欺詐往往呈現為積極行為,而消極行為,尤其是沉默,則必須是法律、合同或者商業習慣上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未告知時 ·民法總則財產代管人如何變更有哪些 民法總則財產代管人如何變更有哪些程序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一、民法總則財產代管人如何變更有兩種情況可能涉及財產代管人的變更:第一種情況,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以無力履行財產代管職責為由,自己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第二種情況,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在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自己申請變更的情形下,其變更法定事由為“無力履行財產代管職責”。一種觀點認為,這里的“無力”強調的是客觀不能,而非主觀不愿。所謂“無力履行財產代管職責”至少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被依法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2)因出國、外地求學等原因長時間離開失蹤人財產所在地;(3)因生病、受傷等原因無法為財產代管事務提供足夠精力和體力保證;(4)因自身事務繁多,沒有時間管理失蹤人財產事務等。因此,如果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僅表達不愿繼續管理失蹤人財產意愿,但卻不能舉證證明存在上述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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