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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簽與備案有何區別 一是含義不同。網簽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為規范房地產企業的銷售行為,防止開發企業“捂盤”以及一房多賣而建立的一個網絡化管理系統。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并在互聯網上公示,而且網簽后還會得到一個網簽號,可以在互聯網上查詢網簽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已經網簽過的商品房無法進行第二次網簽。而備案包括開發商備案和購房合同備案。開發商備案是指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證前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商品房出售價格,并面向社會出售。購房合同備案是指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合同之后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以此實現法律效力的一種方式。二是辦理時間不同。網簽時,開發商已經取得了預售證,且購房者也滿足購房資格,完成選房。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建房規(2020)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關于加強房屋網簽備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號)要求,要確保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即時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 ·離婚當事人僅唯一住房,又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法院能否判令雙方離婚后對該房屋各占1/ 一物一權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一個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是一物一權的應有之義。在不具備分別登記產權的條件下,在一個物上判決兩個所有權存在,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對物權歸屬的確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穩定性造成損害。既然該套房屋的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不作分割,實際上雙方仍然處于共同共有狀態。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種典型狀態。一般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決一人一半,實際上只是判決確定從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決這對夫妻離婚后實際面臨的居住問題。因為,對于按份共有人來說,仍然存在由誰實際控制、使用該房屋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己能夠協商解決這一問題,就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發生了離婚事實,意味著共同共有的基礎已經喪失,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問題,在當事人明顯失去共有基礎的條件下,人民法院強行判決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 ·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是不是可以隨意約定,有沒有限制 法律規定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屬于當事人可選擇的管轄范圍,但后面用“等”字表明當事人還可選擇除上述五地之外的其他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在對“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進行必要指引和限制下,賦予了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權,意在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意思自治,但并不能隨意約定,選擇權的范圍仍在于“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一周工作六天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實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不違反相關規定,職工星期六上班不屬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寧中法[2009]213號《關于加班工資糾紛審理的若干法律適用意見》第十二條 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每周6天工作制和相應的工資標準,且按法定工作時間計算該工資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已實際履行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了休息日一倍的工資。” ·債權轉讓后應當這么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債權轉讓,不但要通知債務人,還要通知保證人,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常見的通知方式:1、轉讓協議通知。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擔保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擔保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2、特快專遞通知。特快專遞是較為正式的通知送達方式,特快專遞應首選中國郵政特快專遞,即EMS。但是,EMS本身只能證明何時寄送過通知,無法證明通知內容。所以,建議在EMS郵單上注明文件內容的主旨并拍照保存。3、口頭、電話通知。這種通知難以舉證證明,建議電話錄音。 ·父母出資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是否可以排除執行 根據民法典第209條、第214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雖然房屋系由父母出資修建,父母亦舉示了房屋的抵押合同、租賃合同、水電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等,擬證明父母為房屋的實際權利人,但是,房屋建成后即初始登記在子女名下至今,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亦載明為子女單獨所有,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親密的親屬關系,不能完全排除家庭成員之間代為經營、管理不動產的可能性,故父母出資修建、使用、經營、管理案涉房屋的行為,不足以否定子女為房屋所有權人的事實,父母對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214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 ·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一方拿出寫給父母的欠條,是否需要還錢 如果男方父母出資時,男方與其父母之間確實存在借貸合意并出具了欠條,即使女方不知道有該欠條,也不影響借貸關系的成立。依照我國《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你的描述,如果男方父母的出資是婚后男方的借款,且該借款用于夫妻雙方購置房屋,這種情況下,雖然欠條由男方一方出具,但該借款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女方有證據證明男方父母提供資金時,明確表示該資金屬于贈與或該欠條是為了達到讓女方少分財產的目的而由男方事后補簽的,那么所謂的借貸在法律上屬于虛假的意思表示,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誠然,在男女雙方已經鬧到離婚的程度時,這種證據在實踐中不太容易收集,但對于此類案件,法院在認定借貸關系時也非常慎重,通常要根據是否存在借款的必要性、借款發生時間長短、有無約定利息、是否存在催要事實或還款事實等綜合認定,當事人只憑一份孤立的欠條來主張與父母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可能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結婚一年后離婚,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是男方誠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種尊重的態度。然而近年來,“天價彩禮”現象層出不窮,使得彩禮習俗日漸變味,甚至演化成不正當的攀比之風。天價彩禮讓人望而生畏,讓許多有情人不能“終成眷屬”,甚至有些家庭為此債臺高筑。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當作斂財的一種方式。給付彩禮必須要看家庭實際情況,要以自愿為原則。但同時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對方贈送聘金、彩禮,可一旦出現悔婚、離婚,彩禮的歸屬常常會引發各種矛盾糾紛。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所給付的易損耗的日常用品,贈送價值較小的物品,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 ·未簽勞動合同超過1年,二倍工資支持多少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與人社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人社部發﹝2022﹞9號),對此進行了明確,意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滿一年之后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不應予以支持。 ·劉畊宏的直播間里放周杰倫的歌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征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也就是說,劉畊宏在直播間想要用周杰倫的歌,必須要征得相關方面的許可才行!劉畊宏曾公開聲明,自己已經獲得相關方面的授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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