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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幾年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幾年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認定《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時應把握以下幾點:1、因逃逸致死的對象必須是行為人交通肇事行為致傷的人,而不是其他人。2、行為人對交通肇事行為致傷的人負有及時救助的義務,該義務是由于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這一先行行為,使法律所保護的“致傷的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處于危險狀態下而產生的義務,肇事者有能力實施救助而不實施救助行為致受傷的人發生了死亡的結果。3、行為人對受傷人員死亡的結果持過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受害人死亡結果的心理狀態。這種過失的主觀罪過形式是對肇事者的行為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關鍵。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實施對受害人的救助行為會發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將被害人帶離現場而逃逸,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 ·解除合同返還租賃房屋的物品嗎? 在我們進行租賃房屋的時候,經常房屋內是會有一下附屬物品的,包括床、櫥子等生活必需品,這些物品,房東一般會供您免費使用。那么,如果我們解除合同返還租賃房屋物品嗎?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這些問題一直困擾了很多人。下面,我們會為您進行介紹。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違約嗎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閑置,不能物盡其用的;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二)對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 ·騰空房屋要不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有哪些情況 說到騰空房屋,通俗點講就是將房屋里的東西都清理,房間里不能有任何東西,可是,騰空房屋要不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呢?很多人對于這個問題會有疑問,那么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我們會為您帶來騰空房間和解除租賃合同的知識。一、騰空房屋要不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是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二、可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后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么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一)承租人解除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 ·怎么對民事債務糾紛的利息計算 怎么對民事債務糾紛的利息計算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個人欠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律是允許的,并予以保護。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另外,國家法律限制高利率,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約定利息,利息的計算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1、沒有約定視為無息借款。雖然按照公平原則,應當保護出借人對借款的收益權。但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既然借貸雙方對于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那么這種個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雖然不利于保護出借人的權益,但是更強調了公平的原則。基于這一點,建議出借人在簽借條、借據等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把利息明確約定其中。2、不能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合同法雖然沒有對復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規則看,是不承認復利的。因此,對于該法 ·法醫鑒定程序通則以及規定是怎樣的? 法醫鑒定對于很多人來說并不陌生,在很多案件中司法鑒定是很常用并且非常具有技術性的一種鑒定方式,這樣的鑒定的手段對于法律是一個非常大的幫助,法醫鑒定程序通則以及規定也有相關的制定,今天就由為您簡單講解一下。法醫學鑒定程序相關規定及申請:第一部分法醫臨床學鑒定程序?一、關于法醫臨床學鑒定的概念1、法醫臨床學是運用臨床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并解決法律上有關活體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2、法醫臨床學檢驗的對象是活體和文證。活體檢驗是為了確定被鑒定人的損傷情況、生理狀態、病理狀態及各器官功能狀態而進行的人身檢查。文證審查是鑒定人根據提供的臨床資料等書證內容進行審查分析、研究的過程。3、法醫臨床學鑒定是通過活體檢驗和文證審查,運用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的過程。4、專科檢查是指本中心開展的臨床專科檢查項目,包括眼科檢查、耳科檢查、精神病檢查等,目的是確定相關損傷及功能情況,并出具檢驗報告。5、輔助檢查是指鑒定人在法醫臨床 ·房屋租賃未到期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怎么辦? 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甲乙雙方按照合同的條款去只執行,約束您的行為,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可是,如果房屋租賃未到期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我們該怎么辦呢?法律上是否允許呢?下面,我們將會為您介紹租賃合同方面的知識。一、租房合同沒到期可以終止嗎?《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就是說,對于有效成立的合同,當事人必須要履行到底。那么對于租房合同來說,租房者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居住。但是,《合同法》也規定了提前終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具體包括以下情況: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2、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要賠償嗎 工作中常見的是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情況下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此時用人單位是否還要做出雙倍工資的賠償呢?可能很多勞動者都搞不清楚,下面就讓我們來為您做詳細解答。一、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還要賠償嗎《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因此,如果是員工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不需要像員工進行賠償,而且,公司還應該改書面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是什么1、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 ·拘留所保釋條件有哪些,保釋要滿足什么條件 拘留所保釋條件有哪些,保釋要滿足什么條件一、拘留所保釋條件有哪些保釋要滿足什么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二、保釋的方式包括哪些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 ·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司法鑒定是很多案件都會需要的一種鑒定證明,法律有著相關的明確規定,并且有相關的機構以及收費標準,對于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問題您都了解其中的程序了嗎?我們為您簡單說明一下。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是司法鑒定的一大階段,包括司法鑒定提請、決定與委托、受理三大階段。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 ·關于尋釁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釋內容 我國目前關于尋釁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釋,其實就是在2013年的時候由最高法和最高檢制定的《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那么您知道該司法解釋都做了哪些規定嗎?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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