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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婚姻的特征是什么? 婚姻關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不得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如近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等,且必須是男女異性,我國婚姻法不準同性結婚,不承認同性婚姻關系。(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三)結婚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任何以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行為、目的的結婚行為都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我國幅員遼闊,各種封建陋習、宗族觀念相互影響,公民文化程度、法制觀念、理想信念高度不一致,再加上受西方性解放和人權思潮的影響,認為婚姻自由,是天賦人權,無須法律約束,更有甚者將締結婚姻關系當成自由交易,或謀生的手段,這就造成婚姻的多樣性,盡管這不是社會的主流,但這類婚姻或由于基礎薄弱,或是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易出 ·離婚后房屋未過戶賠償是怎樣的? 離婚后房屋未過戶賠償是怎樣的?一、離婚后房屋未過戶賠償是怎樣的?離婚后房屋未過戶賠償是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一個區別的對待,夫妻離婚后,房產過戶時,存在放棄房屋產權的一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情況,如何處理,需區別對待。訴訟離婚,一方不配合過戶的對于訴訟離婚來講,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不論對方是否配合,辦理房產過戶不是問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產交易中心會協助法院辦理房產過戶。二、協議離婚,一方不配合過戶的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子歸一方,但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后,放棄房屋產權的一方不配合辦理過戶。1、以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如果對方不配合,則是對離婚協議書的不履行,屬違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后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了。2、離婚時,到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為了防止出現離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況出現,可 ·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其管理,用人單位支付報酬,雙方由此產生勞動權利義務關系。那么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對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規定了兩種:一般時效和特殊時效,一般時效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特殊時效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之日起計算。1、申請仲裁。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自動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 ·告重婚罪什么部門處理 告重婚罪什么部門處理一般是需要去當地人民法院去起訴。關于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曾將重婚案件列為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又發布補充規定如下:1、對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對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并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系。3、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并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 ·合同審查方法以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合同審查方法以及注意事項有哪些?一、合同審查方法有哪些?1、合同主體合格性的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資格,是合同審查中首先要注意的問題,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簽約主體是法人,這一方面的審查要點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是否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經過年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是否與合同相適應;對于某些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等特別行業,是否有相應的經營許可;法律是否對標的物有經營上的限制、是否可以合法流通等。由于在某些情況下合同的簽約主體并非法人,或者合同主體在合法性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在某種場合下必須對主體問題進行認真的分析并設法找出解決之道。2、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這里所說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約定的交易內容及交易程序應盡可能與法律的規定相符,涉及合同名稱、約定的條款、術語等方面,目的在于避免合同內容與現行法律相沖突。包括以下內容 ·什么樣的婚姻狀態屬于重婚? 什么樣的婚姻狀態屬于重婚?什么樣的婚姻狀態屬于重婚?這樣的婚姻狀態就屬于重婚,重婚其實從字面含義上來理解就是結了兩次婚,重復結婚。很多人一直存在著這樣的疑惑,婚姻里的另一方找第三者,第三者破壞了婚姻,導致夫妻雙方離婚,和第三者結婚,這樣的情況屬于重婚嗎?這是對重婚罪的法律規定的誤解的表現。那到底什么是重婚呢?重婚的具體行為表現是什么樣的呢?重婚是屬于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258條的相關規定,一方有配偶還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是明明知道對方已經結婚了還和對方結婚的,就屬于重婚,將會根據情節的不同,面臨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重婚中有兩種類型的犯罪:1、與配偶登記結婚以后,又和其他人登記結婚而導致的重婚,這兩次婚姻都是領了證的法定婚姻,這樣的情況在現實中是存在的,因為兩個省市之間的婚姻系統是不聯網的,互相之間信息溝通不暢,這樣的系統漏洞為犯罪分子所利用,欺騙婚姻登記機關,構成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另一個人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是以夫妻 ·事實婚姻的基本特征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的基本特征是怎樣的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二、事實婚姻重 ·婚前財產在婚后取得收益,屬于共同財產嗎 這是對婚前財產婚后收益的分割問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轉變為共同財產,但收益有可能。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結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這里涉及比較復雜的法律術語,為什么法律不直接解釋清楚呢,大概就是為了讓大家來交律師費吧,好吧,其實是為了給未來的變化保留解釋空間),就是原物產生的額外收益,一般不需要刻意經營即可獲得。法律并沒有對孳息的概念進行明確定義或者列舉。自然增值通常是指單純因為市場原因產生的價值增值。那么,房租算啥。房租是個很尷尬的概念,傳統法學理論上,將租金劃歸法定孳息,與存款利息同類。但,最近更多觀點認為租金收入并非自然獲得,是需要經營獲得(大概是看完了周星馳的電影以后吧,發現包租婆也不是好當的),所以將租金劃出了孳息的范疇,這樣一來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歸根到底,家事法律和商事不同,更加注重結果的公平。自從規定孳息不屬于共同財產,法官們也覺得租金和孳息的區別越來越大。看 ·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 ·買房時父母出的首付款,能要回來嗎 ??在婚姻法的領域里,涉及到父母出資購房款的規定主要有兩條。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關于這兩條的區別,從法院的指導判例來看,前者適用于父母只出資部分購房款的情況,后者則適用于父母出資全部購房款的情況。????????那么,父母只出首付款的情況,是不是就一定按照司法解釋二的規定,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呢?確實有法官這樣認為,但是也存在不少的質疑:父母有什么義務必須贈與子女財產?父母一般都是傾盡畢生積蓄幫助子女買房的,如果子女將來不孝順怎么辦?當事人自己都沒有說是贈與,法律為什么強行規定為贈與?如果因為對方的過錯離婚,也能白白拿走自己父母的畢生心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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