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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欠款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多長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訟時效的種類有: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保護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長訴訟時效,是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的期間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時,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和延長的三種情形:1、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2、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時效期間予以延長,但不得超過20年。二、怎么確定欠款合同糾紛管轄債務糾紛起訴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能及時查封對方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如下: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 ·偵查階段羈押37天沒有批捕怎么辦 一、偵查階段羈押37天沒有批捕怎么辦?偵查階段羈押37天沒有批捕的話公安機關必須立即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不予批捕的幾種情況是什么?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幾種情形: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四是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 ·刑法分則中的抽象危險犯都有哪些 刑法分則中的抽象危險犯都有哪些一、刑法分則中的抽象危險犯都有哪些1、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修正案八將本罪從具體改為抽象危險犯)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叛逃罪4、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5、偽證罪6、遺棄罪7、傳授犯罪方法罪二、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區分第一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抽象的危險犯中的危險是“行為的危險”;換言之,前者要求有構成要件上的危險這樣的“結果”,后者則沒有這樣的要求。第二種觀點認為二者雖然都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但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需要在司法上具體認定的,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第三種觀點認為,抽象危險犯是具體的危險犯的前一階段;即侵害意味著發生實害,具體危險意味著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險意味著具體的危險的可能性。第四種觀點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異,有人認為兩種危險的差異在于對事實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異,即具體的危險犯要求在具體 ·被公安機關傳喚還能調解嗎? 被公安機關傳喚還能調解嗎?被公安機關傳喚還能調解,可以在預審階段和公訴階段甚至審判階段和解,但是和解首先要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其次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和解,《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有可以和解的條件和不可以和解的情況,以下為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之區分標準有哪些?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之區分標準有哪些?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不管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沒能最終完成,沒有達到犯罪行為人期望的犯罪后果的情形。但兩者還是存在明顯區別的。犯罪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是由其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中止與此不同,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樣一種情形。從兩者的定義可以明確看出,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犯罪行為沒有能夠完成到底是因為犯罪行為人的主觀上自愿放棄還是因為行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介入導致犯罪無法繼續完成。二、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有哪些?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 ·合同期內辭退員工怎么補償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企業主動辭退員工需要按情況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若企業無故辭退的,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此時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公司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補償或者賠償金,還是要看實際公司是因為什么原因辭退員工。在一些情況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補償或賠償。但是有些情況下卻需要支付,實際也要根據情況,才能確定是支付補償金還是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 ·2023網絡詐騙破案能追回錢嗎? 網絡詐騙破案能追回錢嗎?有追回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關部門的重視。網絡詐騙案件一般比較難破,調查取證不方便,破案時間會比較長,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損失。作為受害人,積極主動聯系警方,提供盡可能多和詳細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盡快抓到罪犯,追回損失。若警方短時間內無進展,也不要太過于著急,耐心等待同時汲取教訓,不要再次上當受騙。被詐騙的錢還能否要回來,取決于案件能否偵破及抓獲犯罪嫌疑人贓款贓物是否被揮霍。如果案件不能偵破或者贓款贓物被揮霍就不能要回來,否則就可以發還受害人。二、網絡詐騙的量刑處罰是怎么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詐騙罪的數額是如何認定的?(一)數額較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10 ·侵權致人重傷刑事賠償計算方式是怎么規定的 侵權致人重傷刑事賠償計算方式是怎么規定的?(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3)護理費: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二、刑事賠償的主體是怎么規定的?(1)行使國家偵查權的機關,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保衛部門;(2)行使檢察權的機關即人民檢察院:(3)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即人民法院;(4)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即執行刑事判決的監獄管理機關。三、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多久?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 ·事實婚姻特征具體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特征具體是怎樣的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二、事實婚姻重婚 ·自首司法解釋是如何認定的? 自首司法解釋是如何認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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