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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發加班工資職工怎么辦 單位不發加班工資職工怎么辦原則上如果是單位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要求員工加班的話,這時一般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算是對其延長工作時間的一種補償吧。但現實中,很多單位在安排了加班之后卻不發加班工資,那遇到單位不發加班工資職工怎么辦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單位不發加班工資職工怎么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二、員工主動加班有沒有加班費法律概念的加班是指延長工作時間,即在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勞動者為用人單位 ·新婚姻法婚后增值部分如何規定?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婚姻法》將廢止。現在中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人們自由戀愛,自由結婚,當然也包括自由的離婚,絲毫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時代。所以現在的再婚率也逐步的提高,離婚之后再結婚,對于這樣的現象,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那么《民法典》婚后增值部分如何規定?一、婚后財產增值部分如何界定《民法典》簡單地規定“婚后所得”一律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做法與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經濟規律相悖。金錢形式和物質形態或其他財產形態之間的相互轉化并不改變所有權的規律。如夫妻一方以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購買了房產、黃金、古董、股票、債券、基金等,則并不改變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的屬性。因此,證明婚前或者個人財產是否是婚后所得財產的來源是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個重要標準。同樣,婚前或者個人財產除了向金錢形式也可向其他形態的財產轉換。如婚前或個人所有的房產或股票、證券等財產經轉讓或拋售,因市場行情上漲而獲得的增值部分也應該屬于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簡單 ·過失致人重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現實中,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導致了他人輕傷的話,這樣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構成犯罪,這與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情況不同。在過失的情況下要求造成的損害必須是重傷或者死亡,那么才可以認定為犯罪。那么此時過失致人重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過失致人重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二、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條件過失重傷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致他人重傷的行為。過失致人重任的行為范圍很廣,其在刑法分則中另有規定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處于是,而不再定為過失重傷罪。例如,因失火、交通肇事、玩忽職守導致他人重傷結果的,應以失火等罪名定性處罰。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1.本罪的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是行為對于造成他人重傷害罪和意外事件的關鍵所在。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造成了對他人身體的重傷害。首先,必須存在他人的重傷結果。過失傷害不同于故意傷害,造成輕傷不 ·新婚姻法補充24條內容是怎么樣的? 現在中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人們自由戀愛,自由結婚,當然也包括自由的離婚,絲毫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時代。所以現在的再婚率也逐步的提高,離婚之后再結婚,對于這樣的現象,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那么新婚姻法補充24條內容是怎么樣的?一、新婚姻法補充24條內容是怎么樣的?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 ·單位可以構成侵占罪嗎如何正確認定侵占罪 雖然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很相似,但卻也是兩種不同的罪名,其中最大的區別就在于犯罪主體上面,法律中規定職務侵占罪只能由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也就是說除了這樣身份的自然人和單位都是不能構成此罪的。那單位可以構成侵占罪嗎?下面就讓我們來為你解答吧。一、單位可以構成侵占罪嗎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二、如何正確認定侵占罪(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并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占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工傷認定時效能否中斷? 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需要注意其中的時效要求,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時效,那么就有可能導致認定部門不受理申請,對于當事人來講影響是很大的。我們知道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那這個工傷認定時效能否中斷呢?下文中,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為你解答疑惑。《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 ·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怎樣的? 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怎樣的?隨著我國大部分地區的城鎮化改造建設順利推進實施,許多原屬于農村集體性質的土地都有了新的規劃設計用途,需要進行重新建設和開發,這就不可避免的涉及集體土地上農民房屋的拆遷和補償問題,為了在保證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同時,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各個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條例,那么,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怎樣的呢?第一條為了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房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人社、規劃、房地產、農業、公安、土地儲備、監察和 ·一般撫養費是多少錢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什么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除了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作出處理外,與此同時也要確定撫養費數額,畢竟對于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來講,此時需要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那一般撫養費是多少錢呢?下文中我們為具體解答這個問題。一、一般撫養費是多少錢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我國《婚姻法 ·新婚姻法對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 婚姻是人生大事,貫徹于普通人的一生。婚姻法是調整婚姻關系基本的法律,隨著社會時代的發展,之前婚姻法的條款出現了不適用的情況,為此,最高法陸續出臺多部司法解釋,共同構成新婚姻法。那么,新婚姻法對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下面我們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您講一講。一、新婚姻法對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新婚姻法的規定,不但體現了夫妻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財產方面的規定是,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還有對妻子有利的規定,如規定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二、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是怎么說的?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法人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法人是如何規定的?在民法通則中,與法人有關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有多個,例如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等等,為了厘清不同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區別和界限,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判斷依據模糊、判斷標準不清、判斷結論不準等問題,最高法制定了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那么,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法人是如何規定的呢?1、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3、清算組織是以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組織。它負責對終止的企業法人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清償。對于涉及終止的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清算組織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以逃避債務責任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組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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