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債務人以概括應收賬款質押的,應收賬款質權并未有效設立。 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及登記的質押財產僅概括性描述為出質人自合同簽訂之日及之后,現在或將來、實際或可能發生的所有應收賬款及相關權利、利益。該描述對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數量及狀況等基本要素均未明確,故雙方雖對案涉質押合同辦理了質押登記,但質權并未有效設立。 ·商品房超過保修期,是否免除開發商質量擔保責任 購房戶提起訴訟的時間已超過房屋保修期;但是,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內免除購房戶證明房屋質量問題系開發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舉證責任,但并不能免除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保證房屋質量的合同義務。經過專業機構鑒定,結論為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對此,開發商不能舉證證明該質量問題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購房戶使用不當等因素所致,因而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即應當認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開發商需向購房戶支付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的因房 ·保證期滿擔保人在催看通知書簽字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原則上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需注意以下兩種情形:第一,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出新的保證要約,保證人簽字的,則成立新的保證合同,保證人需按照新的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催款通知書中明確要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簽字的,保證人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主動提出不續簽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在雙方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且員工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主動向員工提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買賣合同中未約定付款期限時,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 買賣合同糾紛中,在單純逾期支付合同款的情況下,如沒有明確約定的付款時間,且雙方當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時間重新達成協議,則債權人有權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欠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向債務人進行催要時開始計算。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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