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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財產糾紛.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其他罪行”的理解和認定。 這里的“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種罪犯的問題,是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長期爭論的一個問題?!督忉尅窞榱私y一認識,作出了是“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的罪行”的規定。筆者認為《解釋》的規定是正確的。理由是:第一,所謂限制解釋,就是指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失之過寬,不符合立法本意,故將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限制在一定范圍內,以正確闡釋法律條文的意義和內容的一種解釋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將“其他罪行 ·共同犯罪的自首認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種社會危害程度大于單獨犯罪的犯罪形式。雖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單獨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條件,既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復雜性,在如何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問題上具有一定特點。 在論述共同犯罪的自首時,不能離開共同犯罪人這一基本線索,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這四種,基本上是按作用分類,只有教唆犯 ·自首成立的條件 在認定自首成立的這一重要條件時,需要注意三方面的問題:1.犯罪人自動投案并交代罪行后隱匿、脫逃的;或者自動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推翻供述,意圖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等等,都屬于拒不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2.犯罪分子自坳投案并如實交代罪行后,為自己進行辯護,或者提出上訴,或者補充或更正某些事實,這都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權利,應當允許,不能視為拒不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3.在司法實踐中 ·有關綁架罪的一罪與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綁架他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沒收財產。根據這一規定,行為人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適用綁架罪的加重法定刑處罰,而不能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實踐中,殺害被綁架人的有三種情形:一是在綁架過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殺死被綁架人;二是綁架行為實施后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殺害被綁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滿足而殺害被綁架人。對于行為已勒索到財物或 ·死刑犯是否具有生命權 1,死刑犯在未被依法執行死刑前應具有生命權。生命權是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是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并且生命權生而平等,不因種族、民族、性別、身份等而有所差別,更無法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在未被法律剝奪之前,均應平等地受法律保護,死刑犯這一身份決不能構成生命的等級、輕重。死刑犯之死,是為其罪,而不為其病,所以只要法律還沒有最終判處并執行死刑,罪犯就有生存的權利,這是法律精神本質的體現。同時司法機關依法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權也是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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