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即應當屬于遺囑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繼承人有順序上的限制,因此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繼承權。只有取得繼承權的遺囑人才有義務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也就是說,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無法享受遺囑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權利,在此時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繼承人員才有該權利。
(2)法定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所謂缺乏勞動能力,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法定繼承人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勞動的能力,不能憑其勞動獲得必要的生活資料。
(3)法定繼承人沒有生活來源。所謂“沒有生活來源”是指不能從社會或其他個人獲得必要的生產資料,不能維持個人最低物質生活水平。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該公民才享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權利。
![]() 江蘇 章浩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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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羅東升律師 |
主任律師 |
185165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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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楊晗璐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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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徐志勇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1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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