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偶兒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與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雖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主要贍養的義務,則她(他)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具有與其他的繼承人同樣的繼承地位。
2、丈夫或妻子死后,兒媳或女婿只對公、婆,或岳父母在經濟上或生活上給予了一定的資 助或照顧,則不應列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3、丈夫或妻子死后,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再婚離開,離開后沒有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繼承。
4、丈夫死后或妻子死后,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沒有與之共同生活,也沒有盡什么義務的,不具備繼承資格,不享受繼承權,也不存在給予補償問題。 喪偶的兒媳與女婿繼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遺產不影響自己的孩子代位繼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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