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以貪利、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chǎn),是部隊戰(zhàn)斗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nèi)容。我國國防法規(guī)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占國防資產(chǎn)。”《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也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惫室馄茐奈淦餮b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違反國防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國防義務,損害部隊戰(zhàn)斗力,削弱國防能力,危害國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一是武器裝備,它是武裝部隊直接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zhàn)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tǒng)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tǒng)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zhàn)斗車輛、作戰(zhàn)飛機、戰(zhàn)斗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zhàn)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車輛等。二是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zhàn)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qū)、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guī)定的其他軍事設施。三是軍用通信,是指軍隊為實施指揮、運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信息傳遞,它是保障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如無線電通信、有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簡易信號通信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種多樣,既可以采用諸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質(zhì)等危險方法,又可以采用諸如發(fā)射信號干擾,盜用軍用無線頻率,故意違反操作規(guī)程,拆卸、安裝某種能引起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術手段,還可以采取諸如摧毀、砸擊、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設備、電纜電線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現(xiàn)為作為,又可以表現(xiàn)為不作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維修義務而使其過受破壞。只要屬于本質(zhì)上的破壞,無論其方式如何,均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于貪利圖財、泄憤報復或者敵意,仍然進行破壞,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tài)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認定
(一)區(qū)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話、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qū)別在于:(1)本罪屬于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后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于軍事設施,而后幾種罪破壞的對象不限于軍事設施。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種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嚴重性不僅僅在于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財產(chǎn)價值,而是在于這種破壞行為能夠使武器裝備喪失其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我軍的戰(zhàn)備和戰(zhàn)斗能力。其主要區(qū)別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lián)系的軍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后者破壞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據(jù)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局部,并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三)因盜竊而引起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的定性
當前,因盜竊財物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被破壞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這類犯罪屬于牽連犯。在認定時,首先要根據(jù)因盜竊所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節(jié)、所盜物品的價值,分別確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與盜竊罪應當適用的法定刑,然后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處罰。
(四)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的定性
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屬于牽連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處罰。
三、處罰
依照本條的規(guī)定,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zhàn)時從重處罰。
在適用本條規(guī)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凡點:
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施和設備價值相差懸殊。量刑時,主要應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結(jié)合犯罪動機、手段和給國家財產(chǎn)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
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zhàn)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作戰(zhàn)艦艇、登錄艦、l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電臺、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zhàn)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用鐵路線等對作戰(zhàn)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zhàn)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zhí)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量刑時,除情節(jié)特別嚴重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
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zhàn)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zhàn)斗、戰(zhàn)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jīng)濟損失的等。
4、對戰(zhàn)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必須從重處罰。本條規(guī)定本罪“戰(zhàn)時從重處罰”。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從重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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