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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
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合同,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發園區。
第三條 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政府集中采購合同、勞動人事合同、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應急措施訂立的行政機關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實行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制度。合法性審查工作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
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工作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五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六條 行政機關合同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政府合同由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起草。
行政機關以政府名義訂立合同,應當取得政府授權或者委托。
第七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機關職權或者超越政府授權、委托權限訂立合同;
(二)委托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內設機構、臨時機構等訂立合同;
(三)違反法律規定作為合同擔保人;
(四)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確認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并對其資信和履約能力進行評估審核。評估工作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實施。
第九條 涉及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的重大合同,應當進行法律、經濟、技術、環境和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出具書面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包括風險可控程度及對策措施。
第十條 行政機關合同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作出保密約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以政府名義訂立或者依政府授權、委托訂立的合同,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
以其他行政機關名義訂立的合同,由該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重大合同,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合同,行政機關不得訂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合同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的,報本級政府領導批轉政府法制部門辦理;由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審查的,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交由法制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合同訂立機關應當提供下列合法性審查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相關說明,包括起草過程、風險評估、合約方資信調查情況和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三)相關批準文件;
(四)審查部門和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合同訂立機關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全;未補全的,審查部門和機構不得審查。
第十五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在合法性審查中,可以委托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六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對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合同訂立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約定事項是否超越行政機關法定職權或者政府授權、委托權限;
(四)合同約定事項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抵觸;
(五)合同約定事項是否符合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七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應當自收齊審查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同內容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經審查部門和機構負責人批準,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長。
合法性審查涉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合同訂立機關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后正式簽署。
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合同,依照法定和規定程序辦理。
合同訂立機關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有異議的,由審查部門會同合同訂立機關協調達成一致;協調不成的,由審查部門提出意見連同訂立機關異議,一并提請本級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程序終結但未正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變更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程序重新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后,合同訂立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送合法性審查部門和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合同訂立機關及時采取應對風險措施,不得擅自放棄合法權益。確需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的,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通報。
第二十三條 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合同的監管和審計,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合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或者不按照審查意見書修改擅自訂立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三)未按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四)合同訂立不按照規定報送備案的;
(五)經合法性審查終結后變更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審查程序監督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則是我們為讀者們介紹的有關于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相關知識,其中有五個章節以及二十六條規定,其中包括著合同起草、合法性審查以及監督管理等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維持公眾利益,在監督管理中也需要向合法性審查部門和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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