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單位在合同條款中處處體現“我說了算”,令求職者處于被動從屬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時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見于民營企業,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對于這樣的合同,由于其約定的條款內容與法律相抵觸,所以,應當是無效的條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逃避責任。
五是“賣身合同”。如:3年內不得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還規定,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
六是“雙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單位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在勞動過程中并不實際執行,真正執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法律部門人士說,職工誤入了用人單位所設置的勞動合同陷阱,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仲裁委確認勞動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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