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了競業禁止條款,具體講就是董事、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營業性質相同的商業行為,不得自行處理與自身利益有關而又可能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事務。由于董事、經理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他們享有公司生產、經營的指揮權,掌握公司的業務秘密,是公司業務的決策人,董事、經理是公司委任的重要管理人員,因此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
公司的董事、經理違反了法律規定而從事競業行為,該行為對外而言,并不是當然無效的,從其行為本身來看在對外關系上仍然具有效力,但是該行為會對公司利益有所影響。因此,公司法賦予了公司的救濟權,即公司可以行使歸入權,將董事、經理所得收歸公司所有。
1、董事、經理違反了其應該履行的義務。公司法中規定了董事、經理必須嚴格地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此義務包括明示義務和注意義務兩方面。明示義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經理所應為的或不得為的行為,明示義務比較明確。注意義務是指董事、經理在管理過程中所應盡到的應有的注意責任,其實質是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在公司法中的體現。
2、董事、經理有過錯。過錯是指董事、經理在行為時應受歸責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與過失兩方面。故意是指董事、經理明知其行為將對公司造成損害而繼續進行該行為。在董事、經理違反明示義務時,即可推定其有過錯。
3、董事、經理的行為導致了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種。
![]() 江蘇 李乾溶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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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朱效武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8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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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呂超律師 |
執業11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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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執業15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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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溫.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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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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