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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眾多,經常會發生職工工傷的事件,其中比較嚴重的就是職工因傷致殘。這里國家對工傷傷殘有具體等級劃分。那么職工申請工傷傷殘等級評定有哪些注意事項?我們在下文給與了解釋。
一、職工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應注意的問題
傷殘等級的方式是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及時送達給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在15日內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對于工傷待遇的項目與數額有著重要影響。
二、申請工傷傷殘等級評定的流程是什么
1、發生工傷后,勞動者的傷殘程度按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鑒定結論的鑒定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結論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2、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工傷引起爭議進入
勞動仲裁程序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傷殘程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鑒定結論作出裁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委托鑒定結論不服的,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委托勞動能力鑒定,當事人無權擅自決定進行重新鑒定。
3、當事人對
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屬法定的鑒定部門。因此,法院在審理工傷爭議案件中,對于勞動者傷殘程度問題,應當委托法定的鑒定部門即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不應另行委托其他機構鑒定。
以上便是我們整理的職工工傷傷殘等級評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和相關流程。在注意事項中,時效問題是比較重要的。職工申請傷殘等級鑒定需要注意幾個時間點,不能逾期。職工發生工傷后,要需要相關程序來申請傷殘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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