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條 (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
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八十六條 檢察人員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并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本轄區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單位辦案證明信和有關法律文書,及時同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系,當地人民檢察院應當配合、協助執行任務。
如果需要調取的證據是比較簡單的,可以向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函調。函調證據應當注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地址。協助函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派員按調查內容進行調查取證,并且在收到函件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調的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因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復制件。
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拍照、錄像。對原物拍照或者隸像應當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內容。
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的副本、復制件和物證的照片、錄像的,應當附有不能調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的說明,并由制作人員和原書證、視聽資料、物證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八十九條 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與案件有關的可疑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應當及時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退還。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強制扣押。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條 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一條 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二條 執行扣押物品、文件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偵查人員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不能隨案移送的物證,應當拍成照片;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對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帶、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取、復制的時間、地點、規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并妥為保管。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一)淫穢物品;
(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
(三)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
(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對 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 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通知被害人后,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 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并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相關規定]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
(試行)》 (1996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八十三次檢察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結合檢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扣押物品,是指在查辦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過程中扣押的物品。包括:
(一)涉嫌犯罪和非法所得的款物;
(二)作案工具和其他可能與犯罪有關的物品;
(三)非法持有的違禁品。
第三條 扣押物品應當統一由財務部門管理。對扣押款物應設專用帳戶和保管室,實行帳與款物分人管理,嚴格出入庫和收付手續。
保管室符吾防火、防盜、防潮等安全要求。應配置保險柜、物品架等防護管理設備。
封存扣押物品所用的密封條、密封袋、密封簽由院統一印制、編號,由業務部門保管使用。領用時要嚴格登記手續。
第四條 業務部門扣押物品后,一般應在當天或次日移交管理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業務部門可安排人員暫時保管,但在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移交。
第五條 扣押的現金移交時,保管員應在復核無誤后,開具收據交給案件承辦人。保管員對扣押款應逐案設立明細帳,并及時存入銀行。
第六條扣押的實物移交時,案件承辦人應列明物品的名稱、規格、特征、質量、數量,保管員應在查驗無誤后,在移交清單上簽名。
數碼特定或其他特征能夠證明案情的錢幣、存折、信用卡、有價證券等物品,作為實物進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編號、種類、畫值、張數、金額等。
對貴重小物品應裝入透明袋封存。
第七條 對扣押的實物應建帳設卡,做到一案一帳,一物一卡。
第八條 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等危險品,應委托有關部門妥善保管。
對大宗物品應聯系有關專業部門進行倉儲封存保管。
對時效性強或者易變質等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對違禁品應嚴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擴散。
第十條 保管員應定期對扣押物品進行檢查,保持室內整潔、通風,認真落實防火、防水、防霉、防蟲、防盜等措施。
第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在移送案件或因案情需要調用扣押物品時,應經業務部門領導批準。加封的物品啟封時,案件承辦人與保管員應同時在場, 當面查驗。歸還時,應重新封存,由保管員清點驗收。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使用(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或擅自處理扣押物品;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法違紀的,依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和領導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由于過錯造成扣押物品損壞或丟失的,應由直接責任人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各級檢察院每半年應對本院扣押物品的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及時查處存在問題。上級檢察院適時組織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各地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實際,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由各級檢察機關監察部門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釋解)
本條是關于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的規定。
扣押物證、書證,是負責案件偵查的機關及其偵查人員對發現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強制扣留的偵查活動。
扣 押物證、書證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通過扣押物證、書證,可以發現和保全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物品和文件,防止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 件被丟失、毀棄或隱藏等現象發生,以取得充分、確實的物證、書證,保證其在查明和核實案情中最大限度地發揮應有的作用,確保正確地認定案情。
一、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
根 據本條的規定,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據此規定,偵查階 段享有法定扣押權的只能是偵查人員,并且只能有兩名以上的偵查人員才能行使扣押權。一般在勘驗、檢查、搜查中,發現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憑勘驗證、搜 查證即可扣押;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憑拘捕證也可扣押。單獨實行扣押應該經縣以上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負責人批準。在實踐中,訊 問犯罪嫌疑人或進行其他偵查活動時發現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也應及時扣押。如果發現違禁品,無論與案件是否有關均應及時扣押交有關部門處理。偵查人員 執行單獨扣押時,必須持有并出示本機關的證明文件??垩旱姆秶抻?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包括能證明其罪輕或罪重的物證、 書證。視聽資料等。對當時分不清與案件有無關系,或分不清是否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應當先行扣押,待查清后再作處理。如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應當及時退 還。扣押時應當注意:既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證、書證,又要扣押能證明其無罪、罪輕的物證和書證。
根 據本法第110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的 持有人拒絕交出公安機關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偵查人員可以先動員持有人主動交出,如果仍拒不交出,可以強行扣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阻攔。對于 故意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以其他方法妨礙扣押工作正常進行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扣押物品、文件的保管
根 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因此,對扣押的物品和文件,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應 當入卷,不能入卷的應拍照附卷,原物封存;對容易損壞的應采用拍照、錄像、繪圖等方法固定和保全。待結案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處理。司法實踐中,扣押的對 象不同,保管、封存的方式也不同。如對不便提取的,一般是就地加封,妥善保存;不能加封的物品,責成專人負責保管;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按有關規定放 置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被扣押的物品、文件進行毀壞、使用或者自行處理。
根 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對不能隨案移送的物證,應當拍成照片;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制作模型 等方法加以保全。對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帶、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取、復制的時間、地點、規格、類別、應用長度、文 件格式及長度等,并妥為保管。
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1.淫穢物品;
2.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
3.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
4.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5.秘密文件、圖表資料;
6.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7.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對 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 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通知被害人后,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 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并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 廣東 魏向陽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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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溫.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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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史微微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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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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