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地域管轄的請示》的復函(法經<1994>51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4號《關于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地域管轄的請示》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專利權人長城公司一直自己實施“等離子體加速器法離子鍍膜裝置”專利技術。1993年12月,長城公司發(fā)現遵化設備廠向北京齒輪廠銷售了其專利權的產品等離子體鍍膜機,認為該銷售行為已構成了侵權,遂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遵化設備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該專利技術產品,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經我們研究認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生產制造和經營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是經常發(fā)生的兩種專利侵權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規(guī)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銷售行為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
![]() 江蘇 李乾溶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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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羅東升律師 |
主任律師 |
18516500148 |
![]() |
![]() 江蘇 章浩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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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 魏向陽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 |
![]() 上海 邱國開律師 |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2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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