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如果因為不小心或缺乏專業知識而被虛假廣告欺騙上當,不要自怨自艾,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從1999年2月1日起實施《廣告法》第3條、第1條、第38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即購房者)可以要求廣告主(即房地產商)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
履行承諾、賠償損失、退房等。房地產商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有四個,即:
其一,房地產商發布了虛假廣告。購房者要能夠證明廣告的內容是虛假的或者部分是虛假的,這種虛假是房地產商主觀故意所為。這是房地產商承擔責任的前提。
其二,購房者受到欺騙和誤導。購房者因為信賴(虛假)廣告,對該廣告承諾的內容抱有期望,才會購買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騙和誤導。如果購房者在購房前已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購房者的購房行為與虛假廣告無關,則不能認為受到欺騙和誤導。
其三,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實際發生的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的、金錢的、精神的。
其四,損害與虛假廣告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是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了購房者,給購房者的權益造成了損害,即虛假廣告與損害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購房者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房地產商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