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我省執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
(2011年7月26日 蘇高法[2011]370號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我省執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四、詐騙數額接近“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征地、拆遷等專項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或者使用詐騙的款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多次詐騙的;
六曾因詐騙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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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14日 蘇高法[1997]30號
各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根據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經共同研究,現就我省辦理詐騙案件的數額標準確定如下: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千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個人詐騙公私財物4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其他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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