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緣由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依據源于《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條款,法律賦予特定對象先于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即租客在房東出售房屋時,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若侵犯了租客的優先購買權,可能導致買賣合同被撤銷或房東承擔較大的賠償責任。
實際操作 如房屋出售人未向中介方提供房屋租客在租賃期間內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憑證,或中介方未向出售人告知租客在租賃期間內對出售的房屋有優先購買權,則可能產生房屋購買合同無效的后果。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存在于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這是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條件和基礎。出租人出售帶租房屋時,應負有通知承租人的義務,此為承租人得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必要前提。買賣雙方在進行帶租二手房交易的時候,需注意如下幾點:1、房東在將房屋出租時,在租賃合同中與租客明示,若出售房屋,租客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2、租賃合同中未明示優先購買權問題,房東欲在租期內出售房屋時,讓租客出具書面的放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的申明。3、租賃合同中未明示優先購買權問題,房東欲在租期內出售房屋時,可在出售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租客,租客逾期未答復的視其放棄。
![]() 江蘇 章浩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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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羅東升律師 |
主任律師 |
185165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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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溫.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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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趙海晨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3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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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 許義園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7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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