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發疾病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發生。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各種情形,綜觀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們不難看出之所以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工傷索賠權,就在于其受傷系與職工工作具有緊密聯系性,所以,突發疾病死亡認定為工傷也必須滿足法律立法宗旨,也就是說,其必須與單位工作有密切的聯系,即導致死亡的突發疾病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發生。這里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有其具體含義,“工作時間”是法律規定的或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工作地點”是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但不僅限于此,我們對于工作地點應當予以擴大解釋,它除了職工日常工作的地點外,還包括因工作需要而前往的其他地點。
本案中的劉某某在公司負責汽車的焊接工作,其突發腦溢血致死也是在從事電焊工作的過程中,所以導致劉某某死亡的突發疾病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符合該條件的規定。
二、突發疾病包括各種疾病。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里的疾病與工作原因沒有關系,如果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心臟病以及其他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使與工作沒有任何關系,也應視為工傷。另一方面,如果其疾病是由于工作原因所導致的,那么這就符合職業病的相關規定,應當依據職業病的規定認定工傷。
本案中的劉某某系突發腦溢血死亡的,其疾病并非工作原因所致,所以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2項的規定予以工傷認定。
三、必須因突發疾病當場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因突發疾病死亡認定為工傷必須當場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這是該情形認定工傷的時間要求。如果只要因突發疾病死亡就視為工傷,這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并且會極大地加重用人單位的負擔,設定時間要求是《勞動法》公平精神的體現。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這樣的規定不但有利于責任認定和法律的實際適用,為法律的實踐提供可操作的標準,而且也有利于勞動者傷后救濟權的行使,從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議。
本案中的劉某某在工作時突發腦溢血,隨后立即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后經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從時間上評析,其死亡是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所致,所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2項關于時間要求的規定。
綜合以上三個要件和本案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劉某某的突發疾病致死屬于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所致,符合視為工傷認定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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