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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何過戶
國家通過劃撥和出讓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下放給納稅人,納稅人雖無土地所有權,但是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就過戶。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何過戶,下面由我們為您做介紹。在國有土地使用證過戶后,土地使用權的持有者還需繳納有關稅費,不僅過戶后需要繳納,過戶前也需將稅費結算清楚。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何過戶
1、簽訂土地合同買方辦好房權證后,還要和原土地證使用者簽訂土地過戶合同,之后帶身份證、
房產證(復印件)、原土地證、合同、房屋過戶的契稅發票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土管部門下設的測繪公司申請測繪;
2、測繪公司測繪測繪公司受理后,帶著上述材料現場查勘,計算數據,出具新的測繪圖,繳納測繪費;
3、評估公司評估帶著上述材料到評估公司申請評估;評估公司受理后查勘現場,查勘所評估棕地的級別,所剩使用年限,出具評估報告,繳納評估費;
4、土管部門受理帶著上述材料:土地過戶合同、身份證、
房產證(復印件)、原土地證、房屋過戶的契稅發票、測繪圖、評估報告,到土管部門受理窗口申請過戶;
5、繳納稅費后領取土地證土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后審批,符合規定者繳納相關稅費,出具新的土地證;因房屋過戶時已經繳納契稅,土地過戶時不重復收取,只繳納工本費。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四種情形國土部門將會拒辦土地證,購房者在買房時也要多加詳勘。
1、開發商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但其土地出讓金尚未交納完畢;
2、開發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辦理出讓手續的;
3、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
4、開發商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權利受限制的,諸如抵押、被司法機關查封等情況。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及注意事項
來源:吉屋綜合整理 發布時間:2013-05-31
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由于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土地法》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頭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按照我國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
1、土地使用權出讓: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可以使用拍賣、招標、雙方協議的方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可以使用出售、交換、贈與的方式。
3、土地使用權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4、土地使用權抵押
5、土地使用權終止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于成片開[2]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注意事項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是其中的一種。在轉讓過程中出讓方和轉讓方要注意相關事項,例如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就無法轉讓等。
1、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2、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a、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b、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并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核心。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采取司法限制。
2、鑒于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準及數額進行咨詢,并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銷售價,若銷售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1、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2、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后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筑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
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抵押權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據轉讓程序設定付款期限與金額,體現相互制約與督促作用,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后的轉讓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何過戶呢,首先買方要向原先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簽訂土地過戶合同,并帶齊證明自身身份的證件到土管所申請測繪,通過評估公司的現場查勘后出具的評估報告,支付剩余使用年限的房價費。最后將所有報告和資料遞交給土管所,由土管所審理通過后即可完成過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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