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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自首與立功,相信您都知道這是我國刑事訴訟中法定的量刑情節,但在訴訟過程中對自首與立功進行認定可不是容易的事情,換言之要想減輕或從輕處罰并不簡單。但在司法實務中究竟這個自首與立功對量刑有是那么影響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自首與立功對量刑有什么影響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自首的還應考慮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和穩定性等。立功的還應考慮檢舉揭發罪行的輕重、被檢舉揭發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于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對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同時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既要考慮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確定從寬或從嚴處罰。累犯的前罪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為同類犯罪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的處罰,應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從犯之間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的犯罪分子的,從寬處罰與否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應依法從寬處罰。對于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共同犯罪的從犯立功的,特別是協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罰。
二、自首與立功之間有什么區別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律效果不同:
1、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采取相對從寬處罰原則:
(1).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2、立功對人(即犯罪人)不對事:
(1).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僅限于自首之本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68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刑法修正案(八)刪除關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條款。
實踐中,對自首與立功的認定不同,但在對量刑的影響上面卻是差不多的,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規定,要是可以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情節的話,那此時一般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如果既有自首又有立功,那就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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