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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維持生態平衡,國家是不允許進行非法狩獵的。如果在現實生活當中有人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非法狩獵,是會受到我國法律的嚴懲的。但是我們的身邊也有朋友這樣問我們,自己家人涉嫌非法狩獵,是否可以幫他爭取緩刑。針對非法狩獵罪如何爭取緩刑的問題,我們將在以下資料當中為您做出詳細介紹。
一、非法狩獵罪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體要件編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人非法狩獵的對象如果涉及到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可見,本罪的對象僅指一般陸生動物,即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其他所有陸生野生動物。
客觀要件
概述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禁獵區,是指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棲息繁殖或者野生動物資源貧乏和破壞比較嚴重的地區,如國家自然保護區、風景區、城鎮、工礦區、革命圣地、名勝古跡等區域為保護野生動物而劃定的禁止狩獵區域,是指按法定程序規定,禁止進行狩獵活動的一定時間期限。一般是根據不同野生動物的繁殖及生長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別劃定的禁止狩獵的期間。其目的在于保證野生動物能夠擁有良好的繁殖環境,使其正常發展,保持并增加種群數量,供人們永續利用。禁獵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自然規規定。所謂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壞森林的工具。《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條明確規定:“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獵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8條規定:“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禁用工具還包括地弓、大鐵夾、大桃桿子,等等。所謂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壞、妨害野生動物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煙熏、掏窩、揀蛋、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攻等等。 根據本條的規定,違反其中任何一種形式或是數種形式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且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非法狩獵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有關法規及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
(1)為首組織或者聚眾非法狩獵的;
(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多次獵捕或大量獵捕野生動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獵,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
(4)長期非法狩獵屢教不改的;
(5)非不狩獵不聽勸阻,威脅、毆打保護人員的;
(6)其他手段特別惡劣的。
實踐中,同時還可參考1992年林業部、公安部《關于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
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該規定將非法狩獵案的立案標準規定為:
(1)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5只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案:
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500個以上、陷阱200個以上的;
B、采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違法狩獵被
行政處罰過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5只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1000個以上、陷阱200個以上的
B、采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0只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2000個以上、陷阱300個以上的;
B、采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主體要件編輯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專門從事狩獵的人員還是其他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構成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編輯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而故意為之。至于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非法狩獵罪如何爭取緩刑?
緩刑是在法院作出判決的同時宣告的,已經被判刑的,則不存在再申請緩刑的問題。對于已決犯而言,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可以申請減刑或假釋。
1、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2、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適用條件】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3、刑法第八十一條 【假釋適用條件】
a、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b、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c、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在上述資料當中,對于非法狩獵罪如何爭取緩刑的問題,我們已經為您整理了詳細的資料。可以看出在我國非法狩獵罪的種類和情節不同,法院在量刑的時候肯定也是不一樣的。如果行為人非法狩獵的手段,情節是比較嚴重的,已經涉嫌違反我國的刑法。在法院進行量刑的時候,對于情節嚴重的是不適用于緩刑的。如果想要爭取緩刑的話,還是具體要看行為人犯罪情節和犯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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