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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罰主要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人們對拘役和管制常常分不清楚,到底管制跟拘役有什么區別呢?另外,管制與緩刑也都屬于刑事訴訟處罰當中的內容,如果你也區分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管制與緩刑的區別
1、從法律屬性上比較
雖然管制開放性刑種,并且從邏輯上講是最輕的一種,但是由于它沒有緩沖手段,一旦罪犯被判處后,必須立即交付執行,并且要實實在在地執行。當然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減刑。緩刑不是一種具體的刑種,它只是刑種的附條件不執行方式,雖然其也在具體地執行,但是這種執行不是刑種的具體執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無刑”,即雖然罪犯被判處了具體的刑罰,但是其刑罰并沒有實際執行,通過緩刑考察,達到執行刑罰的效果。
因此從法律屬性上講,緩刑的適用比管制還要“輕”得多,它更符合現代教育刑的要求,更有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
2、從司法實踐上比較
2003 年全國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適用緩刑的有134927人,占18.47%;判處管制的有11508人,占1.58%。兩者相比,適用緩刑高出適用管制16.89%。2004年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適用緩刑的有154429人,占20.53%;判處管制的有12553人,占1.67%。兩者相比,適用緩刑高出適用管制18.86%。2005年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適用緩刑的有184366人,占22.23%;判處管制的有14604人,占1.76%。兩者相比,適用緩刑高出適用管制20.47%。看見,每年法院適用緩刑的數量均遠遠高于適用管制的數量。
因此,從司法層面上講,取消管制并對犯罪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時宣告緩刑來彌補,就不會在司法上引起大的沖突或者混亂。
3、從技術層面上比較
上文已經指出,緩刑和管制的適用或者設定適用的期限大致相同,當然緩刑還有比較長的考驗期;緩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機關考察執行,管制是不予關押、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同時,執行期間被執行人遵守的規定大致相同,從兩者的規定看,管制多一項“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其余四項規定的內容完全相同。
因此,從這些比較看,緩刑的適用和執行與管制的適用和執行存在許多相同之處,取消管制從技術層面上講,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4、從適用后果上比較
《刑法》第40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因此,管制的直接后果是“管制期滿,宣布解除管制”,這也就是其刑滿“釋放”,同其他自由刑執行完畢一樣,完全恢復人身自由。而緩刑的直接后果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雖然這是在考驗期內附加條件的,即沒有再犯新罪、發現漏罪、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但是對絕大多數的緩刑犯來講,這個條件基本上或者幾乎是實現不了的,我們僅僅從法院每年適用緩刑的數量和比例上就可以看出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
因此,廢除管制并對其產生的空缺通過對罪犯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同時宣告緩刑來替代,不會產生明顯的消極后果,只能產生明顯的積極后果。
二、管制跟拘役有什么區別
1、刑期不同
管制的期限,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三年。
拘役的期限,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2、執行方式不同
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在被判處管制的期限內,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范圍內行使政治權利,如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不得擔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領導。
拘役: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刑期計算方式不同
管制的刑期:執行期限從刑期判決之日起計算,在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時間按每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為實際執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個月,判決前先行羈押三十天,計算公式為:三個月的具體總天數減去折抵天數六十后,剩余期限是實際執行的管制期限。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和拘役還有一個區別就是,管制是會留案底,而拘役不會。
我們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總結,管制與拘役之間的不同主要存在與3點,包括刑期計算方式、執行方式以及刑期。需要注意,雖然管制與拘役都是屬于我國刑事處罰中主刑的一種,但具體的強度卻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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