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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構成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和公務用槍;彈藥是指供上述槍支所用的各種彈藥;爆炸物是指軍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種爆炸品如雷管、炸藥、雷汞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暴力,是指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實行身體強制,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強暴行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須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當場采取的打擊或強制。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恐怖,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任槍支、彈藥、爆炸物當場被劫走的手段。脅迫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的、動作的等。行為人當面向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發出脅迫,脅迫的內容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脅迫的內容是現實的,即如遇反抗會立即將暴力付諸實現。脅迫的目的是為了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 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脅迫之外的,與暴力、脅迫方法相當的,使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從司法實踐中看,其他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使用催眠術、電擊或用石灰迷眼等。應當指出的是,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狀態,必須是由犯罪分子實施了其他方法而直接造成的。如果說不是由犯罪分子的行為所致,則是由于被害人自己或與犯罪分子無共同故意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狀態,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這種狀態,乘機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拿走,只能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行為人無論采用上述哪種手段,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不過,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犯罪客觀方面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實際采取的手段為準,而不能以行為人事先預備的手段為準。實踐中,行為人事先作了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與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兩種準備,攜帶兇器潛人作案地點,發現無人或值班人員熟睡,于是偷走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論處。同理,如果行為人事先只是作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準備,在迸人現場實施盜竊的過程中,驚醒值班人員并近其反抗,行為人則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劫走、則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至于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作案場所,無論是公共場所、荒郊野外,攔路搶劫、入室搶劫,還是空中、海上,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成本罪。例如,出于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成搶劫罪。關于行為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動機,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的則是為了收藏防身,還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
二、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在本法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之前,司法實踐中常常碰到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按搶劫罪還是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的分歧意見。搶劫和搶奪是不同的概念,一方面,二者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后者是行為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另一方面,二者的法定刑不同。前者最低刑是10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而后者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節嚴重的,才可判處死刑。 (二)注意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與故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但它們之間有一定的聯系,主要表現在,(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雖然主要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但同時又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利。因此,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犯罪客體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體間存在包容關系。(2)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上,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系。(3)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使用暴力,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都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財物(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它們的區別在于:(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所有權@后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只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權利。(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
三、處罰 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犯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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