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有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而非其義務。
(二)繼承人有取得遺產的權利。沒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便可已取得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財產(遺產)。
(三)繼承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遺產被幾個繼承人同時繼承時,如經其中某一繼承人的請求,那么可以將遺產予以分割。當然,分割遺產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
(四)繼承人有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那些實際占有遺產的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以前應認真管理遺產。
(五)執行遺囑的權利義務。
(六)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遺產按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附義務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不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 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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