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義務的約定 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體應當是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說應當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義務,合同的債權人按合同規定,享有追索債權的權利,這是對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執行主體的基本要求。凡是國家法律、政策、計劃要求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合同,合同性質決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合同,以及當事人約定必須親自履行的合同,合同債務人都必須親自履行,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但是,在某種特殊情況下,合同實際履行的主體也可能是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 ·約定不明確的合同條款的履行 合同的約定,應當有明確、具體的可行性標準,但是在實際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往往有不明確、不具體的合同條款,致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歧義而發生合同爭議糾紛和訴訟糾紛,在實踐中,對這類約定不明的合同條款,原則上應按《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方式履行: 一、質量要求標準不明確的合同條款,可按合同訂立時實際履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如果該類產品沒有制定國標、行標,可按照通常習慣的標準或者符合合同 ·合同價格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的法律定義 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又稱合同承受,是指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承受要發生法律效力,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尚未訂立或合同目的已達到而消滅,合同承受因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依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視為自始未發生,因而也不能成立合同承受;合同可撤銷,雖在被撤銷之前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后,原合同當事人 ·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 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讓與在讓與人、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此種效力主要表現在: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前者構成不當得利,后者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讓與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按份享有債權時,他們只能依其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也只能依其份額履行債務。構成連帶債權時,應按連帶之債處理。2、債權讓與的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