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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先生在臺去世,在臺xx有保險,受益人是大... |
|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 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或類似的投資協議,若合同內容并不具有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而是約定一方出資后,無論公司經營情況如何,是否虧損,均按標準計算并享有固定投資收益,則應認定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名為投資、實為借貸”。 ·無證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 裁判要點: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征收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筑為由,不予行政賠償。在行政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拆除的無證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情況下,應當將該房屋視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的項目、數額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過合法征收補償程序獲得的行政 ·因開發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房貸有誰償還 因出賣人(開發商)未按照約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亦被解除,應由出賣人將收取的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返還擔保權人(貸款銀行)和買受人(購房者),而買受人不負有返還義務。《借款合同》相關格式條款要求購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購房屋亦未實際占有購房貸款的情況下歸還貸款,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購房者的責任,該格式條款無效,對購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發生工傷,雙方私下簽訂協議,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登記在子女名下,由父母出資修建的房屋,所有權應如何認定? 雖然案涉房屋系由父母出資修建,但建成后即依據父母等人簽訂的分房協議的約定,初始登記在子女名下至今。案涉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亦載明案涉房屋為子女單獨所有。雖然父母舉示了案涉房屋的抵押合同、租賃合同、水電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等,擬證明父母為案涉房屋的實際權利人,但案涉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父母與子女雙方之間存在親密的親屬關系,不能完全排除家庭成員之間代為經營、管理不動產的可能性,父母使用、經營、管理案涉房屋的行為,不足以否定關于子女為案涉房屋所有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