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委托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人的權利 委托開發技術項目合同中,研究開發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按委托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接受委托人因委托開發技術項目所支付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科研補貼費等費用。 二、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在技術研究委托合同范圍內補充必要的資料、數據等促進技術研究開發的必須的技術資料。 三、在開發過程中,確因原合同存在不合理或未能預見的情況等,有權要求變更乃至撤銷原合同,另外簽訂合理合同。 四、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報酬等 ·委托開發合同中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了技術開發項目委托合同,雙方都應受合同約束,自覺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委托開發合同中,委托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333條規定“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技術開發合同中所確定的開發項目工作的停滯、延誤或失敗,是因為委托人遲延支付開發研究經費造成的。 二、技術開發合同中所確定的開發項目的停滯、延誤或失敗,是因為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 ·技術開發合同中委托人的義務 技術開發委托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當事人研究開發某項技術的合同。合同中完成開發工作的一方為開發研究人,即受托方,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當事人稱為委托人。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是: 一、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按期或按實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如果合同中已約定發開發經費,而在實際開發中的合理超出部分,委托人應予以補足;如果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的,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按時支付;如果合同約定開發研究經費包干使用,委托人則在嚴把技 ·合作開發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以平等主體身份參加合作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在履行各自義務的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研究開發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二、有依研究開發的實際情況,要求作出有利于研究開發項目的計劃方案的修改的權利; 三、有權對合作開發投資的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四、有權派員參加各方代表組成的協調指導機構,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協調有建議、發言權; 五、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享有申請專利權,在他方轉讓權利 ·合作開發合同的法律定義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出資、共同參與、共同研究開發完成同一研究開發項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擔風險的合同。 從上述對合作開發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開發合同應符合的條件: 一、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應當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 二、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出資,出資的多少應在合同中約定; 三、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參與合作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四、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