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因工作原因與同事打架受傷能否 認定為工傷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一般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違法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在工傷認定實務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強調因果關系,并且”履行工作職責”與”工作”含義并不一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有關條款釋義的函》規定,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是指受到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有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應當理解為直接的因果關系,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如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不具備公信力,債權人有可能無法優先受償 應收賬款辦理質押登記后,質權人不能證明應收賬款真實性的,也無權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1條規定: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債務人以概括應收賬款質押的,應收賬款質權并未有效設立。 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及登記的質押財產僅概括性描述為出質人自合同簽訂之日及之后,現在或將來、實際或可能發生的所有應收賬款及相關權利、利益。該描述對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數量及狀況等基本要素均未明確,故雙方雖對案涉質押合同辦理了質押登記,但質權并未有效設立。 ·商品房超過保修期,是否免除開發商質量擔保責任 購房戶提起訴訟的時間已超過房屋保修期;但是,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內免除購房戶證明房屋質量問題系開發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舉證責任,但并不能免除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保證房屋質量的合同義務。經過專業機構鑒定,結論為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對此,開發商不能舉證證明該質量問題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購房戶使用不當等因素所致,因而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即應當認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開發商需向購房戶支付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的因房 ·保證期滿擔保人在催看通知書簽字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原則上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需注意以下兩種情形:第一,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出新的保證要約,保證人簽字的,則成立新的保證合同,保證人需按照新的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催款通知書中明確要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簽字的,保證人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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