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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主債與從債 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系,債可分為主債和從債。 區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在于:從債對主債起著擔保作用,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簡單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從該種標的履行并沒有選擇余地的債,所以又稱不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是相對于不可選擇之債而言的,是指債的標的為兩項以上,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多數人之債,根據各方當事人各自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以及相互間的關系,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區分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法律意義主要在于:按份之債的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債權或債務各自是獨立的,相互間沒有連帶關系;而連帶之債的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的權利或義務是連帶的。在按份之債中,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份額義務的履行或者任一債務人履行了自己應負擔份額的義務后,與其他債權人或 ·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根據債的主體雙方人數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可分為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債的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因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不發生一方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人之債,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不僅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還發生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還發生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之間的權利 ·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是根據債的標的物屬性的不同而劃分的。 債的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債的履行,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已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代為履行,種類物之債不存在這個問題。其二,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可自債成立之時發生轉移,標的物意外風險亦隨之轉移;種類物之債的標的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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