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合同無效,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是否應予支持? 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資質合同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前述合同關于實際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企業支付管理費的約定,應為無效。實踐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會派出財務人員等個別工作人員從發包人處收取工程款,并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實際參與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資金,也不承擔風險。實際施工人自行組織施工,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該管理費實質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對建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請求發包人對其施工工程折價補償?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發包人與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 ·訴訟程序中能否依據以物抵債協議制作調解書? 如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達成了以物抵債協議的,此時如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進行確認的,人民法院不應準許。理由在于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法院難以審查,實踐中,存有當事人以虛假訴訟的方式,利用以物抵債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惡意轉移財產,從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的考慮,也不宜出具調解書,應建議當事人撤回起訴,當事人不申請撤訴而要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原債權債務關系。 ·先仲裁后訴訟到法院能否可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變更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可以嗎? 基于同一事實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根據《意見(一)》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基于同一事實在仲裁辯論終結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將仲裁請求、訴訟請求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變更為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特別需要提醒勞動者注意的是,這里提出變更申請是有時間限制的,也就是仲裁階段的辯論環節或一審階段的辯論環節終結前,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勞動者在上訴二審期間才提出變更申請將不會得到允許。另外解除的事實也應當相同, ·借車給他人,發生事故,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是借車人是否具有駕駛資質。如借車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駕駛執照,借車人是否存在酒駕、毒駕情形,借車人借車時身體狀態是否適合駕駛等;二是交車前進行安全檢查。如車主在將車輛借給他人時,應查看車輛是否符合相應安全技術條件,輪胎、剎車是否能正常運轉;三是借車人作為車輛的臨時管理人,一定要盡到臨時管理義務,不能再將車輛隨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則,一旦出現事故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