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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與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協議 由于員工離職后,其原先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告終止,離職員工對原企業不再負有忠實義務,企業只能通過限制員工的就業自由來保護其商業利益。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一般指企業的業務影響區域及行業,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圍任意擴大。否則,如果影響到員工的生存與擇業,該協議無效。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競業限制條款一般應包括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有足夠證 ·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國家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9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井下作業條件艱苦,不適宜女職工生理特點。 (2)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按照《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的規定,體力勞動強度根據勞動強度指數大小,分為四級:一級:每個工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國務院令第9號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險字〔1988〕2號 國務院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作出新的規定,請你們認真貫徹落實。經商得人事部同意,現就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 ·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勞部發〔1994〕50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上海市社會保險局: 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更好地保障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現予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試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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