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 |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定義: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認定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量刑標準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量刑情節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商檢失職罪 ·過失爆炸罪 |
![]()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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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66289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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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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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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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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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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