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量刑情節 |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導致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六個月以上,或被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等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視為“重大損失”。 “特別重大損失”雖無明確數額標準,但通常指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具體認定需結合案件情況由司法機關裁量。 。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定義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認定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量刑標準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商檢失職罪 ·過失爆炸罪 |
![]()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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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66289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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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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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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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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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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