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 |
| 第一百八十八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定義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認定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情節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資敵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
![]()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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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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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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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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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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