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司法解釋 |
| 一、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個人實行雙罰。 二、本罪主觀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對被他人騙取、丟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證,應根據具體情節具體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為人在出具票證時應以明知為特征.。因為保函和證明的效力是誰知曉的。 三、本罪為結果犯,以“較大損失”為成立要件.。。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定義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認定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資敵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
![]()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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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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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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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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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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