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
| 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區別:本罪的票證本身不一定是偽造或變造的,行為人可能是違規出具真實票證,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且行為對象必須是虛假票證,直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并可能導致銀行資金損失.。 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本質上屬于玩忽職守行為,但刑法將其獨立規定以體現從嚴打擊,玩忽職守罪主體范圍更廣,本罪僅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若違規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可能擇一重罪處理。 與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區別:本罪針對違規出具票證,而后者針對銀行人員對違法票據進行承兌、付款或保證,兩者行為對象和具體行為方式不同。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定義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情節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資敵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
![]()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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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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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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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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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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