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定義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構成要件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認定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立案標準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量刑情節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貪污罪 |
![]()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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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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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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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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