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司法解釋 |
|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主觀上一般是過失構成,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 從《刑法》條文的規定來看,《刑法》只規定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即構成犯罪,至于行為人對這種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否明知,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造成重大損失是否預見,《刑法》未作明確規定。 這就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因疏忽大意,對票據審查不嚴,未發現票據違反《票據法》而予以承兌、付款或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 二是行為人發現了票據違法,自以為不會造成損失而予以承兌、付款或保證。這種情況在理論中存在,但在現實中不可能發生,因為行為人既然已發現了票據違法,那么只要是有一點金融常識的人都會知道承兌、付款或保證這些違法票據的后果,更何況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更清楚承兌、付款或保證違法票據會造成的危害后果,所以,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不存在過于自信的過失。 三是行為人明知票據違法,也預見到予以承兌、付款、保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卻采取放任的態度,構成間接故意。所以,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出于間接故意。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不可能由直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定義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構成要件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認定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立案標準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量刑標準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貪污罪 |
![]()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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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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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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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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